【案情簡介】
2011年8月26日,陳某承包本村位于村南側的15.72畝耕地準備用于高效農業種植。2011年9月1日,陳某與王某簽訂土地轉讓合同,將上述地塊轉讓給王某用于搞樹木養殖。2012年起,王某在該地塊種植白蠟樹和槐樹約1000余株。2015年3月,王某發現自己承租的農用地的個別地方被他人挖沙,后也產生了挖沙賣錢的念頭。2015年3月,在未經土地管理機關審批的情況下,王某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租用挖掘機等機械設備,對其承包土地的表層土進行剝離,并在他人已經挖過沙的地方進行了深挖,在其轉包的土地上實施非法采沙行為,導致土地種植條件被破壞。經國土資源局勘測,王某破壞土地面積為14.6畝,全部為一般農田。
2015年5月7日,國土資源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2015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對破壞農用地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改變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2017年9月1日,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訴。
王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意見:一是起訴書指控其非法破壞14.6畝土地,但該土地有部分系被他人破壞,一審判決未將該部分從其犯罪數額中扣除,屬認定事實錯誤;二是其系初犯、偶犯,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多次陳述,其在他人破壞土地的平塘、土坑處繼續深挖、擴挖,該行為對涉案土地造成進一步的破壞,不應從其破壞土地的數量中予以扣除,一審判決的認定并無不當,王某及其辯護人的此項上訴、辯護意見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采納。王某及其辯護人稱,其系初犯、偶犯,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上述情節,并結合其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且量刑適當,故此項上訴、辯護意見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17年10月16日,二審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土地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些村集體或個人不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耕地、基本農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造成大量農田毀損。國務院對此下發文件明確規定“耕地紅線不能破”。本案依法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行為進行了懲處,對有類似違法犯罪企圖的犯罪分子敲響了警鐘,具有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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