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海事法院審理一起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引發(fā)的海事債權確權訴訟案件,雙方對工資的船舶優(yōu)先權屬性產(chǎn)生爭議,法院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區(qū)別認定船舶優(yōu)先權的起算日期,依法維護了船員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王某某為某兩艘漁船所有人,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漁業(yè)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王某某與鄒某某系夫妻關系。
2020年,鄒某某雇傭宋某某在某漁船上擔任船長職務,該年度雙方未簽訂《個體漁船用工合同》。2021年2月13日,鄒某某拖欠宋某某2020年度工資人民幣10萬元,并向宋某某出具欠條,雙方約定于2021年5月1日前結清,逾期不清,每天按5‰交滯納金。截至2021年5月1日,鄒某某給付宋某某工資16000元;2021年6月24日,鄒某某給付宋某某工資3萬元;2021年9月13日,鄒某某給付宋某某工資5000元。鄒某某還拖欠宋某某2020年度工資49000元。
2021年3月1日,鄒某某與宋某某簽訂了一份《個體漁船用工合同》,合同約定,本合同期限為2021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30日,宋某某擔任該漁船船長職務,年工資為12萬元。按照該標準計算,2021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30日的合同期限共計367天,按照12萬元年工資計算每天工資為327元。
關于2021年的工作天數(shù),青島海事法院認定雙方終止勞務合同的時間為2021年8月22日。自2021年1月29日計算至2021年8月22日共計206天,按照每天工資327元的標準計算,鄒某某拖欠宋某某2021年度工資數(shù)額為67362元。鄒某某拖欠2020年度工資49000元、2021年度工資67362元,共計116362元,宋某某當庭表示超過11萬元的金額自動放棄,系對其民事權利的自行處分。
2022年6月1日,青島海事法院對這起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某、鄒某某支付宋某某船員工資11萬元及利息。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鄒某某確認2020年與2021年宋某某均在該漁船上擔任船長職務。關于宋某某2020年的下船時間,宋某某主張是2020年春節(jié)前下船,鄒某某主張是2020年12月10日前下船。2021年的下船時間,宋某某主張是2021年8月22日,鄒某某主張是2021年4月30日。
2021年12月29日,宋某新、宋某某、王某華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其主張因2020年1月開始在鄒某某、王某某經(jīng)營的該漁船工作,分別被拖欠工資10850元、110000元、52500元,共計173350元,請求查封王某某所屬的該漁船,限制辦理轉讓、抵押等手續(xù),并要求鄒某某、王某某提供20萬元的可執(zhí)行擔保。
青島海事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宋某新、宋某某、王某華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2021年12月30日,青島海事法院作出裁定:限制處分被申請人王某某所屬的該漁船,不允許辦理轉讓、過戶、變更等所有權變動登記及抵押登記、光船租賃登記、融資租賃登記,期限為二年。
另外,青島海事法院受理的梁某某與鄒某某、王某某、第三人吳某某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在執(zhí)行中,應梁某某申請,2022年4月6日,青島海事法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扣押王某某所屬的兩艘漁船。2022年7月5日,青島海事法院又作出執(zhí)行裁定:將上述漁船予以拍賣。2022年7月9日、2022年7月10日、2022年7月11日,連續(xù)三天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拍賣公告,并督促相關債權人在公告期滿之日起60日內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債權登記。
2022年7月29日,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連某某持紙質債權登記申請書到青島海事法院威海法庭申請債權登記,法庭工作人員予以接待,并根據(jù)法院關于“在船舶拍賣成功前告知當事人線下提交申請材料并做好登記,在船舶拍賣成功后,統(tǒng)一進行立案登記”的工作要求,在對其申請事項進行記錄后,告知其在船舶拍賣成功后再申請債權登記。2022年8月4日,青島海事法院在淘寶網(wǎng)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拍賣該兩艘漁船,競買人唐某某競買成交,并于2022年8月16日辦理完畢船舶移交手續(xù)。根據(jù)一體化平臺記錄顯示,宋某某分別于2022年8月5日、2022年8月8日在網(wǎng)上申請債權登記,但均被審核退回。2022年8月22日,宋某某再次通過網(wǎng)上申請債權登記,在補正材料后審核通過,于2022年9月1日立案。2022年9月2日,青島海事法院作出裁定:準許其債權登記申請。故之前將宋某某的債權登記申請時間認定為2022年9月1日與實際情況不符,青島海事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裁定:將2022年9月1日補正為2022年7月29日。
2022年8月15日,宋某某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海事確權申請,請求確認宋某某的工資款11萬元對其中一艘漁船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對此,被告鄒某某、王某某辯稱,船舶優(yōu)先權應在一年內行使,宋某某行使船舶優(yōu)先權已超過了一年。
【裁判結果】
青島海事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系一起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引發(fā)的海事債權確權訴訟案件,宋某某在債權登記后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11萬元的工資對該漁船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本案應當適用海事確權訴訟程序審理。
王某某系該漁船所有人,對鄒某某欠付的工資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未提出異議,故應當按照判決承擔清償宋某某2020年度與2021年度工資11萬元及相應利息的義務。
本案爭議焦點一:
宋某某對該漁船采取查封措施是否構成對船舶優(yōu)先權的行使?
青島海事法院認為,宋某某申請對該漁船采取的保全措施,系請求查封被申請人王某某所屬的該漁船,限制辦理轉讓、抵押等手續(xù),該保全措施并非限制船舶繼續(xù)營運,而僅是對船舶采取限制處分、限制抵押等保全措施。宋某某申請的保全措施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guī)定的船舶扣押,不能以此證明其于2021年12月29日行使了船舶優(yōu)先權。
本案爭議焦點二:
宋某某的工資請求是否超過船舶優(yōu)先權的行使期限?
該漁船被青島海事法院裁定拍賣后,宋某某在公告的債權登記期間內申請債權登記,系對其船舶優(yōu)先權的行使行為。關于勞務報酬的優(yōu)先權產(chǎn)生之日,可以從船員下船時間和雇主應當支付工資的時間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判斷。對于宋某某的工資而言,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分為2020年度的工資和2021年度的工資兩部分來進行認定。對于2020年度的工資,從宋某某下船時間來看,宋某某主張是2020年春節(jié)前下船,鄒某某主張是2020年12月10日前下船。雙方均無證據(jù)予以證明,但無論是宋某某還是鄒某某主張的時間,距離宋某某2022年7月29日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債權登記的日期均已經(jīng)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從雇主應當支付工資的時間來看,2021年2月13日,鄒某某向宋某某出具欠條,對2020年度工資10萬元約定于2021年5月1日前結清。該時間距離宋某某2022年7月29日申請債權登記的日期也已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故對于2020年度的工資,青島海事法院不予確認享有船舶優(yōu)先權。對于2021年的工資,青島海事法院生效判決認定雙方終止勞務合同的時間是2021年8月22日,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宋某某于2022年7月29日申請債權登記,并未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故對于2021年度的工資67362元,青島海事法院確認享有船舶優(yōu)先權。
【法官說法】
船舶優(yōu)先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guī)定的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依附性、秘密性、優(yōu)先性、有期限性的特點。為加強對船員權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guī)定船員就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等可以主張船舶優(yōu)先權。但船舶優(yōu)先權的行使方式有其法定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扣押船舶,該扣押船舶并非查封船舶,因為只有通過扣押船舶,船舶停止營運才能產(chǎn)生優(yōu)先權已經(jīng)行使的公示效力。本案事實為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的保全措施并非扣押船舶,而是查封船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方式,故不能認定為已行使了船舶優(yōu)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了船舶優(yōu)先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該期間的起算原則上從船舶優(yōu)先權所擔保的請求權產(chǎn)生之日起算。但是,船員工作具有特殊性,工資等勞動報酬給付時間按照雙方約定,不確定性強,部分船員長期隨船作業(yè),難以及時維權,相關船舶優(yōu)先權的除斥期間通說認為從船員離船時起算更為合理。此時船員下船工資總額即應明確,此時起算優(yōu)先權,對船員來說是較為有利,而對船東來說也是比較公平的。但本案事實為,2020年下船后,船東并未立即支付工資,而是打欠條確認欠付的工資數(shù)額,并約定了還款時間為2021年5月1日,此時以2020年的下船時間作為起算點顯然對船員不利,畢竟船員認為下船時工資的付款時間還不到。在此情形下,法院認為,可以以欠條中約定的還款之日為工資應當支付之日,也可理解為優(yōu)先權請求權的產(chǎn)生之日,以更有利于保護船員的合法權益。故本案對于船舶優(yōu)先權產(chǎn)生之日分兩個角度進行論述,一個為船員下船之日,一個為欠條確認應付款之日,兩個日期以較晚者為準。因兩個年度的作業(yè)并非連續(xù)的,為更有效保護船員權益,分為2020年度與2021年度兩個階段的船員工資支付認定優(yōu)先權的行使是否超過一年,從而支持了船員2021年的工資67362元對涉案船舶享有優(yōu)先權。本案判決充分發(fā)揮和運用了船舶優(yōu)先權制度的功能,從實質的公平正義和務實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fā),正確認定享有船舶優(yōu)先權的工資金額,進一步夯實和強化了船員權益的司法保障。
青島財經(jīng)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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