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青島的夏日總是姍姍來遲,雖已立夏,卻仍未有夏日的炎熱。天雖不熱,但福利不減,每年6月至9月,企業職工都會有一筆叫做防暑降溫費的夏日“工資”到賬,今年也不例外,且依據今年5月12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剛印發的《關于發布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字〔2021〕64號)的最新標準,今年的防暑降溫費有所增長。
今年新的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是多少?我在室內辦公室工作,并不從事高溫戶外作業,能享受到防暑降溫費嗎?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本月剛發布的《關于發布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字〔2021〕64號)中規定的企業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 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
因此雖高溫作業與非高溫作業的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有所不同,但非高溫作業人員,比如從事辦公室工作人員,也應當依法發放防暑降溫費。
6月份,我計劃休帶薪年休假,還能享受防暑降溫費嗎?
根據《關于發布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字〔2021〕64號)規定,“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防暑降溫費的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以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如果職工因事假、醫療期、工傷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未提供勞動的,可按當月實際出勤天數折算防暑降溫費。
我們單位往年都用雪糕、清涼飲料充抵防暑降溫費,合理嗎?
炎炎夏日,一些企業為了彰顯人為關懷,為職工發放高溫解暑物品、飲料和保健用品等實物,但應當注意的是,降溫物資并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職工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經查屬實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業,可能面臨罰款的行政處罰。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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